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 发布时间:2022/01/14 00:00:00 | 点击:

(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云财教〔2021〕382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社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项目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智库培育和优秀成果出版、奖励等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社科项目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支持,遵循规律、放管结合,公正合理、强化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社科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院按照各部门制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社科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和省社科院共同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社科项目资金预算,审定并下达社科项目资金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社科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院对社科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七条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和省社科院是社科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社科项目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根据预算批复和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社科项目;建立完善社科项目库;按决策程序分配资金;监督检查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开展社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项目责任单位是社科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条社科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各高校、党校、教学科研单位、社科学术社团、社科研究机构等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十一条社科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项目研究。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科应用研究项目的管理和评审等。

(二)科研平台。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新型智库、社会智库、创新团队、学术社团、专家工作站等公共平台以及支持数据库、文科实验室等。

(三)著作出版。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等。

(四)成果奖励。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等。

(五)人才培养。包括省哲学社会科学类人才、团队的培养和建设等。

(六)学术活动。包括省级重要学术活动以及省级学会、社科研究机构的学术活动等。

(七)其他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需要扶持的哲学社会科学建设项目及活动。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社科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社科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社科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三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云南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七条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二)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第二十二条社科项目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社科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责任单位使用。项目责任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所退资金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项目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责任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的优秀成果,以及被中央和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成果,可按一定程序向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后期资助。

第二十七条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责任单位要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项目责任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三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二条建立社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公示,自觉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科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对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社科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4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印发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新立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