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9/06 00:00:00 | 点击: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等文件精神,云南省教育厅决定,自2008年开始采用新方案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评估,评估采用先试点评估,再逐步推广的方式。为了积极、稳步地推进此项工作,在教育部评估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高职评估的需要,特制订实施补充细则。

一、评估组织及指导

1、评估工作由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负责指导实施,并审议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议。

2、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办公室设在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专家组成员由评估中心聘请。

3、各校要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有相应的工作小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工作日常事务。

二、评估安排

1、2008年开始,我省依据高职评估新方案对两所院校开展评估试点工作,并在2009年底采用新方案完成第一轮评估。

2、未参加第一轮评估的高职高专院校、新方案公布前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以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

3、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参照此评估标准进行建设,并采用自行申报评估的方法。

三、学校自评

1、各院校在评建过程中,要切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2、所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自2009年起,每学年度须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由评估中心统一上报教育部。

3、各院校应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可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对数据采集平台进行扩容,并定期进行数据采集(按季度或学期采集)。

4、参评院校须根据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时间对最新数据进行采集,截止时间为专家组进校前1个月。

5、学校要建立数据采集责任制,保证数据真实、及时、公开、持续。

6、学校自评要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因为迎接评估,给教师、学生增加额外负担。

7、学校按要求完成自评报告等基本评估材料。原则上不再按照评估指标单独准备迎评材料,专家根据评估需要和学校数据库状态去收集原始材料。

8、评估方案中的“主要指标”和“关键要素”作为学校自评自建的主要方向和依据,学校不对指标和要素自评等级。

9、自评工作分三阶段:第一阶段为自建自评,主要是学习和研究高职教育规律和发展趋势,加强内涵建设,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第二阶段为参评共建,在专家组进校前和实地考察期间,学校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真实、积极、常态的工作面貌参评;第三阶段为评建整改,根据专家组实地考察意见,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于专家组离校后15天内将整改报告(一式三份)报评估中心。

四、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

(一)专家组组成

云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受教育厅委派,由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聘请,承担赴参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的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一线教师、管理干部、教育研究专家、行业企业人员等6人组成,设组长、秘书各1名。

(二)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进行现场考察,在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后,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评估工作。

2、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系统分析,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参评学校共谋发展对策。

3、形成考察评估反馈意见,与参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并向评估委员会提交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论建议和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评估工作日程由组长和参评学校协商后确定,评估方法和内容参见《专家组工作规程》。

(四)评估后回访

现场评估结束后,针对专家组评估结论投票有分歧的院校,将进行评估后回访。回访考察时间为学校整改三个月后,由2名专家对整改项目及效果进行重点考察。

五、评估工作纪律和要求

1、严格执行教育部严肃评估纪律的有关规定。参评学校在专家组名单正式公布后,不得拜访、邀请专家组成员做评估咨询、指导等活动;专家组在校期间,请辞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报演出,请辞各种宴请;食、住、行等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就近、方便、节俭为原则;专家组成员工作酬金和交通费由省教育厅承担,学校不再另行发放补贴。

2、简化评估程序和形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参评院校的工作负担。

六、评估结论认定及公布

1、专家组现场评估结论通过投票方式确定,结论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两种。投票方式为每位专家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合议后,每位专家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整体状态进行投票。其中学校评估结论的“通过”标准为:半数以上专家投票“通过”。否则,结论为“暂缓通过”。

2、对于专家评估结论投票有分歧的学校,实行评估后回访制度,综合专家组现场评估和回访考察意见后,确定评估结论。

3、专家组评估结论经过云南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审定,由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

4、参评院校若对公布的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申诉,由省教育厅通过适当程序进行复议。

七、评估咨询

对评估方案中的指标体系、内涵标准,以及评估的组织工作等,参评学校可向云南省高等教育评估中心咨询。

评估中心办公室联系人:刘康宁

电话:0871—5032062

电子邮件:pgzx@ynu.edu.cn

地址: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

邮编:650091

本文来源:评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