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我校高度重视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为加强学生体育类社团组织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正确引导学生体育类社团工作,本着“陶冶情操、培养能力、提高素养”的精神,坚持“自愿、多样、收益”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2、我校学生体育类社团是大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担负着联系广大学生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3、学生体育类社团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
4、学校要保护学生体育类社团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5、学校团委是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学生体育类社团由学校体育部指定教师对社团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管理。
二、体育类社团成立、变更和注销
学生体育类社团成立、变更和注销必须依照学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管理
1、学校团委及体育部履行下列监督与管理职责:
⑴、学校团委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审批;
⑵、学校团委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成立、变更与注销进行管理;
⑶、学校体育部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日常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
⑷、学校体育部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开展的竞赛与表演活动进行指导;
⑸、学校团委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⑹、学校团委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年度纳新及换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⑺、学校团委负责对学生体育类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体育类社团资产。
3、学生体育类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期末前向学校团委和学校体育部报送本社团的本学期社团成员考勤、工作总结及下一学期的活动计划。
4、学生体育类社团如出现登记中弄虚作假、登记后未开展活动的,由学校团委予以撤销登记。
5、学生体育类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审批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顿、撤销登记等处罚。
⑴、超出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⑵、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⑶、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⑷、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⑸、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⑹、被侵占、私分、挪用资产的。
四、人事管理规定
1、每个学生体育类社团必须有一正、四副五名学生负责人。
2、学生体育类社团下属部门可根据社团的自身情况而设立。
3、每个学生体育类社团必须有一名体育指导教师监督并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4、学生体育类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由社团内部投票选举下届社团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社团换届工作。
5、学生体育类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遵纪守法、思想积极向上、品德良好、乐于奉献。
⑵、能主持和组织该社团工作。
⑶、身体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
⑷、有很强的责任心,对待工作有热情。
6、学生体育类社团换届结束后,需将社团新负责人及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信息呈报学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学生体育类社团活动要求
1、为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相关要求,除正常体育课程外,学生每学期课外体育锻炼总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84小时。
2、学生体育类社团活动定于每学期第二周开始,第十七周结束,每天活动为12:00——14:00和17:00——22:00两个时段,每次活动时长2小时。
3、学生体育类社团活动开始前,必须将学期活动计划交指导教师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展活动。
4、学生体育类社团每天活动开始时,社团负责人或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做好考勤,活动结束后,填写活动记录表。
5、学生体育类社团承办或编排节目前,必须准备好相应赛程或方案,交指导教师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6、学生体育类社团负责人于学期期末结束前,将本社团学生考勤汇总,与期末工作总结及下学期活动计划一并交至指导教师处。
7、学生体育类社团学生参加社团活动次数达活动开展次数85%者,可不参与“运动世界校园”跑活动;如未达到85%,又没完成“运动世界校园”跑活动任务,体育期末总评成绩不予及格。
撰稿:李成林
编辑:方 润
审核: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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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