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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9-07    作者:    文章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校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昆明地区无偿献血活动的进一步发展,鼓励更多在校大中专学生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教育厅共同发起,云南昆明血液中心为捐资人,每年自愿捐赠1 00万元人民币,云南教育基金会为受赠人。

第三条捐资人与受赠人共同组成“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资助范围:昆明地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及中等职业学校(不含职业中专学校)年满1 8周岁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资助范围内的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和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积极分子。

第六条 资助标准:爱心助学基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约1000名,其中献血先进个人占80%,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积极分子占20%,奖励标准如下:

1.献血先进个人

一等奖100名,每名200 0元;

二等奖300名,每名1000元;

三等奖400名,每名800元。

2.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积极分子不设等级,共250名,每名500元。

第七条 申请条件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献血或投身无偿献血公益活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先进个人和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积极分子的认定办法:

一、无偿献血先进个人

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捐献全血2次;捐献成分血4次及以上;捐献全血/成分血累计3次及以上;

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捐献全血1次;捐献成分血3次;捐献全血/成分血累计2次;

三等奖:捐献成分血2次。需提供《献血证》复印

二、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积极分子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公益活动,由各院校择优推荐。需提供活动证明并加盖社团公章。

三、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同时符合条件的,只奖励一项。

四、献血次数或参加公益活动次数跨学年的不予累加。

五、在达到上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学习、工作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等表现择优推荐。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份,捐资人与受赠人共同确定上一学年资助范围、标准、人数、评选程序和各院校分配名额,并由省教育厅下文通知,同时在云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二、每年1 0月份,各院校负责组织“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的宣传、申请和初审工作;

三、“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申请表》(见附件);

四、各院校成立由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名单进行初审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 1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相材料报云南教育基金会。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收到

各院校上报的人员名单以后,组织相关评委对各院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人员名单,同时在云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奖励名单审核通过后,由云南教育基金会于12月1日前:降助学金统一发放给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将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各院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助学金及时准确的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享受“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助学金的生有义务参加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领取等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并收回助学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无偿献血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